官方确认“东北雨姐”红薯粉条涉嫌虚假标注,联合调查组正查处,律师解读
日期:2024-10-10 17:13:04 / 人气:35
"记者 丁鹏
近日,千万网红“东北雨姐”带货的红薯粉条被指不含红薯成分,引发大众关注。10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目前当地警方和市监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进行进一步查处。
此前报道,一位名叫“大娃”的打假博主公开反映,千万粉丝网红“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假。“大娃”称,送检后发现产品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另一名博主也公开称,其分别于今年5月、8月两次购买“东北雨姐”销售的红薯粉条,团队上门找“东北雨姐”打假,但双方发生冲突。
9月30日晚,“东北雨姐”发布致歉声明,称红薯粉条留样产品已送到质检部门,暂未检测出红薯粉和木薯粉的成分占比,但二氧化硫等项目符合安全标准,将先行退款。
据了解,“东北雨姐”所属公司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涉事产品红薯粉条厂家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和朝阳县市场监管局此前均表示,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东北雨姐账号半个月掉粉超百万(图源:其个人主页截图)
10月10日上午,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当地警方和市监局等多部门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处。^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食品企业标注虚假信息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千万网红“东北雨姐”带货的红薯粉条被指不含红薯成分,引发大众关注。10月10日,记者从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目前当地警方和市监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正进行进一步查处。
此前报道,一位名叫“大娃”的打假博主公开反映,千万粉丝网红“东北雨姐”直播间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假。“大娃”称,送检后发现产品中掺入了木薯淀粉,没有红薯成分。另一名博主也公开称,其分别于今年5月、8月两次购买“东北雨姐”销售的红薯粉条,团队上门找“东北雨姐”打假,但双方发生冲突。
9月30日晚,“东北雨姐”发布致歉声明,称红薯粉条留样产品已送到质检部门,暂未检测出红薯粉和木薯粉的成分占比,但二氧化硫等项目符合安全标准,将先行退款。
据了解,“东北雨姐”所属公司注册地位于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涉事产品红薯粉条厂家在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本溪市市场监管局和朝阳县市场监管局此前均表示,已对此事介入调查。
东北雨姐账号半个月掉粉超百万(图源:其个人主页截图)
10月10日上午,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可以确定的是东北雨姐团队直播售卖的红薯粉条涉嫌产品标签虚假标注,当地警方和市监局等多部门已经组成联合调查组,正对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处。^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食品企业标注虚假信息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天富注册登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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